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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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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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11-04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 ||||
(目录,共378项) | ||||
职权类别 | 序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备注 |
行政许可32 | 1 | 渔业捕捞许可 | ||
2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 | |||
3 | 动物诊疗许可 | |||
4 |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 | |||
5 | 农药经营许可 | |||
6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
7 | 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 | |||
8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9 |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
1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1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12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1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
14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
1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1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
17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
18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1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2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
2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
2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
23 | 取水许可审批 | |||
24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 |||
2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 | |||
2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 |||
2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竣工验收审批 | |||
28 |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
2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 |||
30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
3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3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
行政处罚246项 | 3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3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运输肉品未按规定(温控、防尘、吊挂、不得敞运)的处罚 | |||
35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36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以及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
37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
38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
39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4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4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4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43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 |||
44 |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 |||
45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46 | 违反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处罚 | |||
4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
48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
49 |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
5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51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
52 |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处罚 | |||
53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
54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
55 | 对未经注册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处罚 | |||
56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和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57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 |||
58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
59 |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
60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
61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
62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
63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64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
65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
66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
67 | 对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处罚 | |||
68 |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
69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
70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一年或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
71 |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
72 | 对销售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
73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和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74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
75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76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
77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78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
79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
80 |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书、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处罚 | |||
81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82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等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规定的处罚 | |||
83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
84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85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
86 | 对未按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
87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监测或经监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
88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
89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90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91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诊疗废水的处罚 | |||
92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
93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94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发布动物 | |||
95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96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97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98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
99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条件的处罚 | |||
100 |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101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102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103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104 | 对经营免疫耳标、强制免疫所需疫(菌)苗的处罚 | |||
105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106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
10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出详细纪录的处罚 | |||
108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处罚 | |||
109 | 对违规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110 |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 |||
111 | 对未按要求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
112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13 |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
114 | 对伪造、冒用、转让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11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
11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17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
118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
119 | 对生产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农产品的处罚 | |||
12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
121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和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
12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告知义务的处罚 | |||
123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的处罚 | |||
124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
125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
12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127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
128 | 对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处罚 | |||
129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
130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131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 | |||
132 | 对买卖、出借、出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33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34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135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
13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
137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38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39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
140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41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
142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14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有害或存在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44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
145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46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
147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148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
149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150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
151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
152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
153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54 | 对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155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
156 | 对拒绝农业、渔业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57 |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158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
159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60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
161 | 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62 | 对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而未停止销售的处罚 | |||
163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64 |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
165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16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167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
168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针对农作物种子) | |||
169 | 对经营、推广种子违规的处罚 | |||
17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针对农作物种子) | |||
171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172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针对农作物种子) | |||
173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74 | 对未按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
175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
176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
177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并获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78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 |||
17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安全隐患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处罚 | |||
18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处罚 | |||
181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
182 | 对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
183 |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84 | 对水产苗种亲本和稚、幼体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 |||
185 | 对违规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等草原野生植物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 |||
186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87 | 对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处罚 | |||
188 | 对违规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89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19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
191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
19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
193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194 | 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进行处罚 | |||
195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
196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
197 |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 | |||
198 | 对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 | |||
199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的处罚 | |||
200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结果证明的处罚 | |||
201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
202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 | |||
203 | 对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报告,未依照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2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205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
206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
207 | 对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
208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倾倒垃圾、废物及有害液体,毁损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对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的,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等配套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的,超限蓄水或擅自放水,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处罚 | |||
209 | 对申请人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
21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
211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
212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
213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
214 | 对违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处罚 | |||
215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216 |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217 | 对违反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
218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行为进行处罚 | |||
219 | 对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未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处罚 | |||
22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221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进行处罚 | |||
222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 |||
223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 | |||
224 | 对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处罚 | |||
225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进行处罚 | |||
226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进行处罚 | |||
227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进行处罚 | |||
228 | 对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的处罚 | |||
229 |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
230 |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
23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
232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
233 | 对水利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
234 | 对水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235 |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236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237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238 |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239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
240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241 | 对水利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
242 | 对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243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244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245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246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247 | 对水利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48 | 对水利工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
249 | 对水利工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
250 | 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处罚 | |||
25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
25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
25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
254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
25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
256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257 | 对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处罚 | |||
258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259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
26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
261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
26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
263 |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264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
265 | 对水利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处罚 | |||
266 | 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处罚 | |||
267 | 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处罚 | |||
268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
269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 | |||
27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271 | 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272 |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273 | 对监理人员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 |||
274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
275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276 | 对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的处罚 | |||
277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的处罚。 | |||
278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以及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 | |||
行政强制(26项) | 279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 ||
280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28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282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监测或经监测不合格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且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 |||
283 | 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 |||
284 |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 |||
285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 |||
286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予以强制无害化处理、销毁 | |||
287 | 对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 |||
288 |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场所的查封、扣押 | |||
289 | 扣押没收假劣种子 | |||
29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产品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场所 | |||
29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
292 | 对销售农产品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 |||
293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 |||
294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强行清除 | |||
295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
296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 |||
297 | 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强制 | |||
29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 | |||
29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制 | |||
300 | 对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强制 | |||
301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强制 | |||
302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 | |||
303 | 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 |||
304 | 对生产、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实行查封扣押 | |||
行政征收 | 305 | 水资源费征收 | ||
306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
307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
308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
行政检查(30项) | 309 | 农牧业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
310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
311 | 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 | |||
312 | 草畜平衡监督检查 | |||
313 | 对草种广告的监督检查 | |||
314 | 水产苗种监督检查 | |||
315 | 绿色食品监督检查 | |||
316 |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
317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
318 | 对渔业船员及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319 |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 |||
320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321 | 对肥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 |||
322 | 对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 |||
323 | 农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
324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 |||
325 |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
326 | 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
327 | 对苁蓉、雪莲、冬虫夏草、甘草和麻黄草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 |||
328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
329 | 农牧业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
33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
331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监督检查 | |||
332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
33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 |||
334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 |||
335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 |||
336 | 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 |||
337 |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
338 | 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 |||
行政确认(4项) | 339 | 官方兽医 | ||
340 | 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 | |||
341 |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确认 | |||
342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查认可 | |||
行政奖励(14项) | 343 | 种质资源(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 ||
344 | 农技推广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审 | |||
345 | 对植物新品种育种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346 | 对动物防疫先进单位和个人的 | |||
347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348 | 对举报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的奖励 | |||
349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350 | 对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351 |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
352 | 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353 |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354 | 对为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 |||
355 |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356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其他类(19项) | 357 |
| ||
358 | 开具进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 |||
359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和监督管理 | |||
360 | 渔业污染事故鉴定及调查处理 | |||
361 | 渔业水域环境质量及污染监测 | |||
362 | 农产品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的划定 | |||
363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 | |||
364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
365 | 对需要采集或者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批准 | |||
366 |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 |||
367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
368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
369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
37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 |||
37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
372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称三类人员)考核及管理(含资格变更和资格延期等) | |||
37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 |||
374 | 汛期水库调度 | |||
37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 | |||
行政 | 376 | 水事纠纷裁决 | ||
其他权力(2项) | 37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 | ||
378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