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阿里地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做好阿里地区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lgx/2021-000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人民政府
- 名 称:关于转发《阿里地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做好阿里地区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11-05
阿里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
做好阿里地区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藏医保[ 2021]56号)要求,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做好我地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0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5元。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我地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三档调整为两档,取消中闻档。将现行最低档90元和最高档280元每档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130元和320元。
二、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一)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送保按最高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最高档次320元缴费,其中低保对象个人缴费32元,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288元。
(二)2022年至2025年期间,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且纳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保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最高档次320元缴费,其中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艘元,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288元。
(三)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四)上一年度被评为和谐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被评为爱国守法先进称号僧尼的参保缴费,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藏财社字( 2014]11号)和《关于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计划生育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藏医保办【2021) 44号)文件执行,获自治区级的个人不缴费,自治区财政补贴320元;获地区级的个人缴费65元,地区财政补贴255元;获县级的个人缴费97.5元, 地区财政补贴2225元。
(五)其他资助对象按原规定执行。
三~待遇保障
(一)缴费档次为320元的参保居民。地区内乡镇卫生院、
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由900~提高至93%;地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由85%提高至88%o
(二)缴费档次为130元的参保居民。地区内乡镇卫生院、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匿的医疗费报销65%;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60%o
(三)门诊特殊病待遇报销支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缴纳130元、320元档次,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另lj按60%、90%比例给予报销,与住院费用合并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缴费工作
缴费时间为2021年lO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各县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参保服务工作,坚持线
上与线下结合办量,确保12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缴费时间的,对于不在规定时间缴纳、在延长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对应调减10%o
(二)对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年度内动态调整新增
的特困人员、
阿里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
做好阿里地区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藏医保[ 2021]56号)要求,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做好我地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0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5元。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我地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三档调整为两档,取消中闻档。将现行最低档90元和最高档280元每档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130元和320元。
二、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一)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送保按最高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最高档次320元缴费,其中低保对象个人缴费32元,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288元。
(二)2022年至2025年期间,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且纳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保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最高档次320元缴费,其中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艘元,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288元。
(三)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四)上一年度被评为和谐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被评为爱国守法先进称号僧尼的参保缴费,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藏财社字( 2014]11号)和《关于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计划生育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藏医保办【2021) 44号)文件执行,获自治区级的个人不缴费,自治区财政补贴320元;获地区级的个人缴费65元,地区财政补贴255元;获县级的个人缴费97.5元, 地区财政补贴2225元。
(五)其他资助对象按原规定执行。
三~待遇保障
(一)缴费档次为320元的参保居民。地区内乡镇卫生院、
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由900~提高至93%;地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由85%提高至88%o
(二)缴费档次为130元的参保居民。地区内乡镇卫生院、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匿的医疗费报销65%;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60%o
(三)门诊特殊病待遇报销支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缴纳130元、320元档次,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另lj按60%、90%比例给予报销,与住院费用合并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缴费工作
缴费时间为2021年lO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各县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参保服务工作,坚持线
上与线下结合办量,确保12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缴费时间的,对于不在规定时间缴纳、在延长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对应调减10%o
(二)对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年度内动态调整新增
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不受缴费
期限稍,非缴费期新增人员信息需经县(区)民政、乡村振兴和医保等部门核准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缴费人员应缴部分按照特殊缴费业务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由税务部门完成保费征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各县、地(中、区)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联动,协力推进。各县医保局要加大与县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医保局、各参保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切实保障参保缴费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引导和舆论监测,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不受缴费
期限稍,非缴费期新增人员信息需经县(区)民政、乡村振兴和医保等部门核准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缴费人员应缴部分按照特殊缴费业务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由税务部门完成保费征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各县、地(中、区)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联动,协力推进。各县医保局要加大与县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医保局、各参保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切实保障参保缴费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引导和舆论监测,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