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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许可

  • 索引号:xsc/2018-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人社局
  • 名 称:人社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许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1年9月11日,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第一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第三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