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县级工伤保险登记
- 索引号:xsc/2018-000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人社局
- 名 称:人社局县级工伤保险登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3月19日)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部委文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1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工作。在每两年末,根据全区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并于次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