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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养老保险登记

  • 索引号:xsc/2018-000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人社局
  • 名 称:措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养老保险登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3月19日)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部委文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