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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拨付

  • 索引号:cdfg/2018-0003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拨付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