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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民政局 灾情核查发布

  • 索引号:cdfg/2018-0003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灾情核查发布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