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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许可

  • 索引号:adfhj/2018-000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安监局
  • 名 称:安监局行政许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