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局行政许可
- 索引号:xddg/2018-0000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农牧局
- 名 称:农牧局行政许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法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试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检疫不符合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