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局行政许可
- 索引号:xddg/2018-000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农牧局
- 名 称:农牧局行政许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一百七十六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