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索引号:xsc/2018-0002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人社局
- 名 称:措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3年11月1日)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