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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文广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索引号:wdfg/2018-000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文广局
  • 名 称:措勤县文广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部委文件】《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第4项:调整“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