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收养关系登记及解除
- 索引号:cdfg/2018-0002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收养关系登记及解除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人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等级。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