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措勤县民政局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 索引号:cdfg/2018-0004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供救助需求.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理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第八条:救助站为受理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理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理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理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