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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对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征用

  • 索引号:cdfg/2018-0003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对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征用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