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索引号:cdfg/2018-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