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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行政许可

  • 索引号:xddg/2018-000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农牧局
  • 名 称:农牧局行政许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 号)第二十六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