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索引号:cdfg/2018-0001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