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 索引号:xyjj/2018-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药监局
- 名 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