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设立审批
- 索引号:cdfg/2018-0001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设立审批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