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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

  • 索引号:cdfg/2018-0003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