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给付
- 索引号:cdfg/2018-0003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给付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第三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批、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