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索引号:cdfg/2018-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