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建设公墓(不含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索引号:cdfg/2018-0000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建设公墓(不含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2.11.9修正)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