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