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索引号:cdfg/2018-000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