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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登记

  • 索引号:xsc/2018-0002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人社局
  • 名 称:措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登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12月23日)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