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索引号:cdfg/2018-000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措勤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