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文广局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 索引号:wdfg/2018-0001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文广局
- 名 称:措勤县文广局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