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

  • 索引号:ddfg/2018-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税务局
  • 名 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