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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30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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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措勤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措勤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一、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35个)

(一)县人民政府

措勤县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

措勤镇人民政府

达雄乡人民政府

磁石乡人民政府

曲洛乡人民政府

江让乡人民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措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措勤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数据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措勤县教育局(体育局)

措勤县公安局

措勤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措勤县司法局

措勤县财政局(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措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措勤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措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措勤县交通运输局

措勤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措勤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措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措勤县应急管理局

措勤县审计局

措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其他部门

措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措勤县信访局

措勤县档案局

措勤县国家保密局

措勤县密码管理局

措勤县广播电视局

措勤县新闻出版局

措勤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措勤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措勤分局

措勤县消防救援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措勤县税务局

二、有关事项

(一)本公告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本公告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清单范围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措勤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有关单位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加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县本级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应当列入的,或者清单所列单位认为本单位不应列入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的主体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权限,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有效期制度进行明确标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抓好落实;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径送县司法局)进行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措勤县司法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