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cdfg/2018-000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措勤县民政局
- 名 称: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民发[2014]203号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低保监督机制,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现将<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3]1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符合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均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条 备案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共同管理"原则,由经办人员工作所在地(市)民政部门定期汇定期汇总备案.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以下关系均为近亲属关系
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监护人\被监护人
第三章 备案内容
低保的经办人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申请低保备案表>(见附件1)\<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见附件3)\<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见附件4),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本人或近亲属家庭生活状况\财产和收入信息\以及享受低保待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备案程序
村(居)委员会成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由本人近季度填写<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申请低保备案表>(附件1),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村(居)委会成员符合规定已享受低保的,由本人季度填写<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享受低保备案表>(附件2),报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汇总,经乡镇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低保经办人员申请低保,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由本人按季度填写<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申请低保备案表>(附件1),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低保经办人员符合规定享受低保的,由本人按季度填写<<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享受低保备案表>>(附件2),报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汇总,经乡镇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由经办人按季度填写<<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附件3),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符合规定享受低保的,由本人按季度填写<<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离子子享受低保备案表>>(附件4),报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汇总,经乡镇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档案,要单独管理,一户一档.
归档材料包括:1\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申请低保备案表;2\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享受低保备案表;3\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4\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原件.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备案管理中,应重点审查经办人和经办人近亲属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调查上述人员在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以及民主评议和公示方面的情况,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同时,应按季度整理汇总相关情况并上报地(市)民政部门备案,做到底数清晰\数据准确\管理有序.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自身监督,严格审批流程,按照低保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跟踪其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做到保障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应回避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央)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时,不主动备案,受理\审核 \审批中不回避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查实后,应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对于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及近亲属,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地\县民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举报电话:08916854646
第六章 附则
<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及上报情况,纳入对各地年终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评项目.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申请低保备案表;
2\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享受低保备案表;
3\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
4\西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